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州祥云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祥云景区公司”)罚款26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凤鸣府”商品房售楼处向消费者宣传介绍商品房的宣传图册及改建后的样板房,和向住建部门报备批准的宣传图册及户型不一致,属于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该违法行为类型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公示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
记者查询发现,徐州祥云景区公司为徐州弘阳凤鸣府项目的建设单位。官网显示,徐州弘阳凤鸣府为弘阳地产集团旗下地产开发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9年12月18日13时30分,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区委宣传部信息,称有记者举报徐州祥云景区公司“凤鸣府”商品房售楼处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9日10时到徐州祥云景区公司“凤鸣府”商品房售楼处现场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主管顾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发现该售楼处向消费者宣传介绍商品房的宣传图册及改建后的样板房,和向住建部门报备批准的宣传图册及户型不一致,属于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徐州祥云景区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房为其“山水桃花源项目”(凤鸣府)中的联排别墅,共有117套。上述商品房在住建部门备案信息中的地上建筑共2层(其中客厅挑高),面积约150平方米/套。当事人将其中一套(4幢1单元101室)改造、扩建至地上3层(第3层为水泥浇筑封顶),增加住房面积约为80㎡,设计装修后作为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在其销售宣传图册上也印有改扩建后户型图,改造后实际户型与住建部门备案信息不符。
徐州祥云景区公司的销售人员向购房者介绍商品房信息时明确告知如购房后可以按照样板房进行改扩建增加住房面积,且并未明示此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后果和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可以改造增加住房面积而购买此住房。徐州祥云景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房面积、功能、价值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9年12月19日在对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暂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共1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这一事实;
3、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顾某、刘某,销售人员马某、张某及证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这一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刘某顾某、马某和张某三人的在职证明,证明其销售人员身份的这一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信息、权限及期限的这一事实;
6、对委托代理人刘某、顾某,销售人员马某和张某及证人李某(被询问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共6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事实;
7、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经打印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图册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和证人李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1份和《贾汪区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4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商品房与住建部门备案信息不符这一事实;
11、住建部门提供的《小区单体建筑面积核准单》1份和房屋图纸3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商品房与住建部门备案信息不符这一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样板房(4幢1单元101室)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复印件、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样板房销售并不再作为宣传展示使用;
1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整改公告2份及售楼处张贴次公告后的现场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及时整改这一事实。”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当事人徐州祥云景区公司送达了徐贾市监听告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徐州祥云景区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徐州祥云景区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房面积、功能、价值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鉴于徐州祥云景区公司在案件调查中态度诚恳,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且在执法机关的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图册,将整改公告张贴售楼处告知购房者,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目前,涉案样板房(4幢1单元101室)已销售,不再作为宣传展示使用。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徐州祥云景区公司上述罚款处罚。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贾市监处字[2020]21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有的企业推销产品时不注重长远打算,只注重眼前利益,喜欢在宣传广告上做文章,其产品的真实情况却是和宣传广告上的大相径庭,欺骗消费者。这显然不是长久经营之道。或许这些经营者因为采取这种手段而获得短暂的利益,但并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商家在经营时,一定要秉持诚信之道,不能因为贪图利益而罔顾消费者权益。”
资料显示,徐州弘阳凤鸣府项目占地面积为10428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3130平方米;容积率为1.01;绿化率为40%。
徐州祥云景区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5.82%;徐州凤鸣海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5.00%;孟浩持股5.00%;共青城弘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18%。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01%;上海茂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99%。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弘阳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官网显示,弘阳创立于1996年,主营业务涵盖商业运营、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资本运营等。集团旗下弘阳地产在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码(1996.HK)。截至2020年5月,弘阳集团总资产1100亿,总收入近千亿。(记者 张海蛟)